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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价格机制应不断完善

2015-08-24

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安全隐患召回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与用械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须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发现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政府主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的生产企业购进药品。为保障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应当建立药品储备制度,以保障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药品供应。同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药品通用名称、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医疗器械销售也应建立销售记录。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明确使用单位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销售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不得私自采购使用医疗器械。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执行价格政策,按照规定标价进行销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日常监督,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年内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将会被处以罚款,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

对于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价格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也曾经多次进行过整治,并且还出台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但是由于受利益的趋势,很多的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仍然对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熟视无睹,这是我国药械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这个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有很大关系的。